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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浙国税征〔2004〕2号
2004-01-14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征〔2004〕2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4-01-14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【备 注】 根据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、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),本文全文废止。

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(不发宁波),省局稽查局、省局直属分局:

现将国家税务总局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、堵塞税收征管漏洞、保障税收收入和优化纳税服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。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,深入掌握办法规定的登记流程、处罚依据,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、变更、停业、复业及注销税务登记。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。

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
附件下载 :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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